机关报:严防以给付商业服务为名输送利益
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掌握商机,往往意味着多了一分盈利机会。近年来,在各地查处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中,个别领导干部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改为收受或向行贿人索要商业机会,再将商业机会交由指定方或自己运作,从中获取利益。这些特定商业机会,或是未实际经营仅是利益输送的“幌子”,或是收益远超正常范围,且大多无需承担市场风险。
此类腐败有何特点,查处这类案件应如何入手?如何从正常的商业活动中精准识别出这类腐败行为?记者进行了采访。
安徽省泾县纪委监委紧盯增设交易、定向采购贸易等以商业服务为名变相完成利益输送的行为,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图为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对案件开展集中研讨,分析研判相关问题。章醒 摄
2021年下半年,某房产开发公司找到时任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洪某某帮助协调审批现房销售备案事项。洪某某把从事房产销售的特定关系人方某某介绍给该公司,方某某以居间介绍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之后洪某某利用职权帮助该公司顺利完成备案事项,方某某则按照合同约定帮洪某某收取了160余万元好处费。最终,洪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表面看,方某某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和房产公司签订合同很正常。但是合同约定的土地解押协调会、交付备案等事项不是一个房产销售公司能完成的。”办案人员表示,从交易必要性来看,涉案房产公司不存在对“第三方中介”的客观需求;从交易价格来看,明显高于正常的中介费用;从交易风险来看,方某某无需付出成本且不提供合同所约定的实质性服务,获取收益却没有风险。
“很显然,这些不必要、零成本、无风险的‘第三方中介’业务,违反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规律,系行受贿双方通过虚增交易环节进行权钱交易的手段。”办案人员说。
“没有机会,创造机会也要进行商业交易。”多名受访的纪检监察干部表示,有的请托人为感谢或谋求公职人员的帮助,让其通过所谓的“经营活动”获利,此类腐败实质是以给付“商业服务”对价为名输送利益。
“这类腐败问题一般采取‘迂回’策略,提前谋划、量身定制、层层设‘防’,具有间接性、市场性、隐蔽性等特点,是一种典型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主任郝杨说。
郝杨分析,这种新型腐败的“新”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受贿手段“新”,行受贿双方精心设计交易过程、资金流向、收益结算,将谋利手段嵌入市场交易过程中,掩盖权钱交易本质;二是标的形式“新”,腐败利益的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多样,不再是实体性财产利益,而是变现后可实际获利的商业机会;三是涉及问题“新”,如工程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矿山开采等资金流量大、权力相对集中且资源分配易受行政干预的领域往往水深猫腻多,诸如幕后操控、商机“掮客”等问题不时显现。
“隐”也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间接联系隐藏腐败主体,腐败分子从“台前”走向“幕后”,让特定关系人承接相关工程、交易、指标等,接受利益输送,直接获益的是第三人,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二是市场行为掩盖利益输送,将行受贿行为与投资、经营、合作等商业行为混杂,给利益输送穿上市场化的“马甲”,混淆行为性质;三是延长链条割裂权钱关联,通过提供商业机会增设环节、增加中间人等,刻意在时间、对象上割裂职务身份、谋利事项与收受财物行为之间的关联,拉长权钱交易周期、隐藏权力兑现关联、延长利益输送链条,妄图模糊行为性质。
“特定商业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行业内幕信息,往往会产生高额的市场收益,且投资风险较小。”在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华士杰看来,行贿人将商机提供给公职人员指定的特定关系人,实际是将其自身利益“附条件”让渡给公职人员,而这个“条件”就是公职人员已经或者将会通过相关职务行为为其提供便利,以实现行贿人的其他利益。
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运用大数据监督平台,对涉及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通过“影子公司”“影子股东”谋取私利等问题进行核查。图为该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运用平台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摸排问题线索。张清翔 摄
“各类商机本应向不特定的经营主体公平开放,而有的‘商机’往往明确针对受贿人及其特定关系人,通过‘信息差’‘影响力’进行利益输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委员汪坚表示,受贿人跟行贿人中间往往隔着两三道防线,通过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开展权钱交易,难以察觉。
向监管服务对象索要业务,便是江苏省扬州市原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处长朱某发掘的“商机”。2011年12月,朱某以他人名义成立某公司,并与甲中心达成协议,由该公司负责承接业务并收取校准费用,由甲中心负责完成业务,双方按比例分配费用。随后,朱某向其监管的9家单位索要设备校准业务,转交给甲中心实施并出具校准证书,共收取校准费74万余元,付给甲中心31万余元,朱某获利43万余元。朱某还以相同手段,通过多家公司承接能源审计、设备测试、认证咨询、设备校准等业务,获利逾百万元。最终,朱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朱某控制的公司本身不具有相关资质,也无技术人员,更无相关设备,只是通过支付少量费用给有资质的单位来实际完成上述业务,余下费用全由朱某占有。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说:“朱某几乎没有付出财物和人力成本,实际上是利用监管职权向企业索要相关可量化的财产性利益。”
在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传旺看来,此类问题主要有如下表现:虚增交易环节,请托人为了输送利益,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故意增加交易环节或创设商业机会,受贿方往往不实际投入经营,无风险、高收益;商机转卖变现,受贿方获取商业机会后,直接转卖获利,或以转手方式作为利益输送的纽带,请托人借此支付转让差价;定向采购交易,请托人通过指向性明显的定向采购行为,不比对不询价,使受贿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超出市场正常水平的额外利益。
“实践中,查处此类腐败案件关键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把握权钱交易的本质。”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分析称,从主观上看,要分析双方的动机,正常的商业机会是基于平等交易达成,而此类问题是双方达成利益输送的一致默契。从客观上看,要分析商业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如合同条款设置的经营条件是否“量身打造”,价格、分成是否明显异于市场正常水平等。从风险上看,此类问题中交易风险一般由请托方承担,甚至还会设立保底条款,盈利全归受贿人,风险由请托人兜底。
郝杨告诉记者,要通过查权力寻租风险环节,摸清请托谋利事项;通过查个人资产、银行流水、大宗消费等查账户交易、资产异常,追根溯源深挖权力变现的证据及其链条;通过查重点人员关系网,以轨迹交叠为突破,锁定特定关系人;通过查关联公司的业务异常点、定向关照。